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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红线”不能碰!又一地方出台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信息来源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  阅读:127次 更新时间:2025-08-12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管理,规范评审人员行为,保证技术评审工作质量,近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黑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管理,规范评审人员技术评审行为,保证技术评审工作质量,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科学、公正、廉洁、高效,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的考录、注册、培训、使用、晋级、资格确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员、技术专家。

(一)评审员是指经所属单位推荐,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申请注册,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和确认,并纳入黑龙江省资质认定评审员库,受资质认定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选派,从事黑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的人员;

(二)技术专家是指经所属单位推荐,经省市场监管局确认,并纳入黑龙江省资质认定技术专家库,受资质认定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选派,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进行专业评价的人员。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评审人员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包括评审人员的注册、培训、考核、晋级、资格确认及延续。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审核查验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技术评审工作,包括评审任务安排、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日常能力培训和年度评价考核,并提出相关建议,完成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评审员管理工作。市(地)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新晋评审员的推荐工作。本着“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评审人员选派单位或部门负责对评审人员开展技术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评审人员管理

第五条 评审员一般应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研究或应用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检验检测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从事检验检测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5 年及以上;

(三)熟悉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熟练运用评审准则和特殊领域评审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四)熟悉计算机操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五)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客观公正,信誉良好;

(六)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评审工作的身体条件,能够保证参加评审的时间;

(七)无违法违规记录。第六条 技术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及以上;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和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四)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身体健康。

第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技术评审工作需要,组织评审员招录考核及确认工作。申请新评审员资格可按照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地)市场监管局提交经所在单位确认并同意的《黑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申请表》及相关身份、学历以及其他可证明其专业能力的资料;

(二)市(地)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统一汇总并上报省市场监管局;

(三)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新晋评审员考录工作,考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考录结果予以公告。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考核确认的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由本人申请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可直接同级转任为省级评审员。

第八条 评审员实行注册管理,注册有效期为 3 年。省市场监管局统一负责注册工作。获得评审员资格的人员填写《黑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及评审领域注册表》,报省市场监管局确认后,纳入评审员库。已注册的评审员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交延续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注册有效期予以延续三年,审核不通过或逾期未办理的,不再予以注册。

第九条 评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予以注册:

(一)超过规定年龄或身体状况不能适应相关工作的;

(二)专业技术领域已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的;

(三)连续三次未参加审核查验中心选派的评审工作的;

(四)连续两年未参加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有关培训、考核或测试的;

(五)因违法违规等行为受到处理的。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建立评审员库,根据培训、考核、评审工作、评定评价、个人信息变化、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公布评审人员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评审员应主动如实做好个人信息报告工作,并对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个人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员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主任评审员、评审员、实习评审员三个级别。新晋评审员为实习评审员,实习评审员不能独立承担评审工作,需在主任评审员或评审员的指导下完成相应技术领域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员队伍建设及技术评审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评审员晋级考核及新评审员考录工作,并将晋级及考录结果予以公告。评审员逐级晋级,评审员晋级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实习评审员实习期至少为 1 年,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晋升为评审员:

1.作为实习评审员参加 3 次及以上的现场评审,其中至少有

1 次为首次评审或复查换证评审;

2.经至少 2 名带教评审员(其中需有 1 次为主任评审员带

教)分别评价满意并同意推荐;

3.遵守评审员行为准则,在评审工作中切实履行职责,未发现查证属实的投诉,无违法违规行为;

4.实习期年度评价考核为合格。

(二)评审员晋升主任评审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1.获得评审员资格至少满 3 年,作为评审员至少参加 10 次及以上的现场或远程评审,其中至少 3 次为首次评审或复查换证评审,并经面试考核通过;

2.遵守评审员行为准则,在评审工作中切实履行职责,未发现查证属实的投诉,无违法违规行为;

3.经至少 2 名主任评审员分别评价满意并同意推荐;

4.年度评价考核为合格。

第三章 评审人员职责和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 评审组由 1 名主任评审员和至少 1 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长应由主任评审员担任,评审组成员选派应遵循科学合理、专业覆盖、随机抽取和主动回避原则,评审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如评审员的领域范围无法覆盖,确需技术专家参与的,由审核查验中心提出选派技术专家的建议,报省市场监管局确认后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评审组长负责技术评审的全面工作,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沟通、协调、控制技术评审过程,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跟踪验证整改,及时报告评审情况、报送评审材料;

(二)评审人员应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配合支持评审组长完成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对能够影响评审结果或需要深入调查的问题,在形成结论前及时报告评审组长,协助评审组长完成评审工作;

(三)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认真编写评审报告,评审结论形成后不得发表与评审结论不相符的言论。评审组应对其承担的评审内容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评审人员从事技术评审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正可靠,忠于职守;

(二)持续提升技术能力,维护资质认定工作声誉;

(三)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四)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时,应主动回避;

(五)坚持团队协作。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在从事技术评审工作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违反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和评审计划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培训又从事技术评审;

(三)与评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的,未按要求主动申请回避;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五)收取评审对象提供的劳务费、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六)要求评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七)向评审对象推销商品、介绍业务或向评审对象提出任何与评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在评审工作中故意刁难、态度恶劣、吃拿卡要;

(九)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未如实上报、瞒报、漏报评审结果;

(十)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人员评价及监督

第十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采取评审对象评价、评审组内评价、监督评价等方式对评审人员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评价结果作为评审员晋级、停用的主要依据。

(一)评审组成员实施现场评审行为时应签署《评审人员行为规范承诺书》,自觉承诺遵守保密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

(二)评审对象评价。是指通过发放《评审对象评价反馈表》、电话回访等方式,由评审对象对评审人员的技术能力、遵守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表现作出评价;

(三)评审组内评价。是指通过评审组成员填写《评审组内评价反馈表》的方式,对评审组成员对评审准则的理解应用、现场沟通协调、技术领域专业判断、公正廉洁等方面的表现作出评价;

(四)监督评价。是指通过评审案卷审查、投诉举报调查、申请资质认定机构所在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观察员见证现场评审等方式对评审人员的技术能力、工作态度、公正廉洁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或委托审核查验中心对其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

(一)存在第十六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二)评审工作质量不达标,评审材料因一般性评审质量问题被退回 2 次以上的;

(三)负责的技术评审工作被提出异议,经查证属实,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局给予暂停使用处置:

(一)存在第十六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或严重的;

(二)评审材料因严重评审质量问题被省市场监管局退回的;

(三)年度评价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参加国家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资质认定评审员能力测试考核,或能力测试考核未通过的;

(五)连续 3 次以上未参加审核查验中心选派的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人员被暂停选派期限至少为 6 个月,暂停期间仍须正常参加培训、能力测试考核;暂停期满可提交书面恢复申请,由省市场监管局考核通过后予以恢复。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给予取消评审员资格处置:

(一)不能持续符合评审人员条件;

(二)存在第十六条第五至十项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负责的技术评审工作被提出异议,经查证属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国家或地方进行的各类监督检查中,被发现技术评审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投诉举报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审核查验中心对涉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行为的评审人员提出处置建议,报省市场监管局确认,并记入评审员管理档案,相关情况通报评审员所属单位。

第二十二条 除司法鉴定等特殊领域经所属单位同意后可以参加技术评审外,原则上不安排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技术评审,审核查验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技术评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干预现场评审工作,影响评审公正性和结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规定保障评审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所需经费。

本办法涉及的考录、注册、确认、培训等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信息来源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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